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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局核名承诺书、跨省经营说明

发布时间:2021-09-01 13:41 发布者: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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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局核名承诺书、跨省经营说明:刘琪189-1152-6581

国家局名称新规定,要求提供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,这个新的要求已经实施3个月左右了。从近期客户咨询的问题来说,问的做多问题,小编进行了总结,全部都是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的相关问题。

国家局核名跨省经营情况说明模板

跨省经营情况说明新要求新规定,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?

答:国家局名称新规定,要求提供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,时间大致在三月左右开始实施。新要求规定之前,还是按照之前的国家局核名申请要求办理,新要求实施后申请国家局无区域名称,必须要提交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。

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,对申请国家局名称的股东有什么要求?

答:自然人股东,企业法人股东都可以作为国家局名称申请的股东,进行申报。数量没有限制。

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,其中跨省是什么意思,要求谁跨省?

答:要求的是申请国家局名称的股东,也就自然人股东,或者企业股东,不管申请的股东数量有多少,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要求,至少要有一个股东投资人要满足条件。在两个不同的省份,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。

也就是说,股东在两个不同的省,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,必须占股份,哪怕是占股1%,也算是作为投资人占股。但是如果不占股,只是担任重要职务,比如法人经理监视,则不能算作投资人占股。代持股协议的情况,需要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定为最终依据。国家局名称驳回要求

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中,被投资企业是新注册、注销、吊销、新收购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?

答复:被投资企业,是新注册的公司是否可以呢?,可以。

被投资企业,是注销的公司是否可以呢?,不可以。

被投资企业,是被吊销的公司是否可以呢?不可以。

被投资企业,是刚刚收购的公司是否可以呢?可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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